【基本案情】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某研磨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创,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惠州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苏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郑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2017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30套的研磨机设备,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800000元,同时约定了向被告一提供研磨机生产耗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研磨机设备送至被告一,并调试验收完毕。被告一仅支付了30%订金,尚有70%合同款人民币1260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拒不支付。
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李律师于2018年2月2日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诉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2600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还清款项为止);二、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的货物质量标准,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规定,原告送达的设备应作退货处理。
【审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全部支持了原告的的诉求,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研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苏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3元,由被告惠州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律师分析】
依据《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不仅仅涉及到货款问题,还涉及到货物质量等问题,本案当中,对方就是以我方设备质量有问题,没有实际使用我方设备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主张退货。对于对方的无理要求,怎样寻求证据反驳对方的观点是很重要的,本案中,李律师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银行流水等证据找突破口,成功反驳了对方无理的观点,使得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最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是很常见的,发生纠纷,及早委托律师处理,既节约时间和资源,又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