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创律师亲办案例
多名员工在李律师的帮助下讨回拖欠已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来源:李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2
浏览量:365

【基本案情】

案由:劳动纠纷

原告:深圳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该公司员工。

827号案】被告刘某,男。

828号案】被告何某,男。

829号案】被告王某,女。

830号案】被告龙某,男。

831号案】被告潘某,男。

832号案】被告陈某,男。

833号案】被告庞某,男。

834号案】被告周某,男。

835号案】被告孟某,女。

836号案】被告荣某,女。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创律师

案情概述:

刘某、何某、王某、龙某、潘某、陈某、庞某、周某、孟某、荣某分别于2006年3月27日、2005年11月7日、2005年11月7日、2006年1月19日、2010年7月23日、2010年7月23日、2005年11月7日、2005年11月7日、2008年3月12日、2005年11月7日入职深圳天诚某公司处,2015年3月13日,多名员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出来后,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请求判令撤销仲裁裁决结果,仅需向被告支付下列各项款项,详见下表(单位:元)。

被告

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2255.89

43765.83

13686.46

45725.59

20971.68

31754.03

11525

46927.24

10286.47

24698.55

14763.17

24981.95

12574.2

43548.57

14295.13

47562.79

21716.53

24660.58

21293.05

34168.36

被告的共同代理人李律师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关于工资,由于在仲裁阶段双方对于被告提交的《欠工资明细》已经予以确认,故原告诉请撤销裁决结果中的拖欠工资款项,违反禁反言原则,原告以法院另案冻结账户为由不发放被告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虽主张已通过案外人艾某向被告转帐支付了部分工资款项,但其提交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上并未显示金额性质为工资,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第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原告确存在拖欠工资情形,被告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依法应按相应工作年限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审判结果】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律师作为所有被告的代理人出庭答辩,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驳回原告的诉求,合并判决如下:

一、深圳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员工在职期间拖欠部分工资为刘某17355.89元、何某18486.47元、王某22971.68元、龙某15325元、潘某16286.47元、陈某19663.17元、庞某16174.20元、周某19195.13元、孟某22716.53元、荣某21293.05元;

二、深圳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刘某48265.83元、何某50475.59元、王某36504.04元、龙某51677.25元元、潘某28607.85元、陈某27481.95元、庞某48298.57元、周某52312.89元、孟某30172.05元、荣某35777.95元;

三、驳回深圳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仲裁阶段,员工方虽然胜诉了,但很多公司还会以各种理由起诉到法院,有些公司是为了拖时间,有些公司的确是有正当的理由起诉,怎么确保,到法院阶段,员工方依然胜诉,需要结合公司方的诉求以及其提交的证据给予辩驳。在本案中,李律师从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找到对方的漏洞,该查询单未显示金额性质为工资,使得法院驳回了公司方已经支付部分工资的诉求。支持了李律师的观点。最后,目前公司因为其它原因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时应该及时委托律师处理,而不是像某些员工一样一走了之或者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逼公司支付工资。劳动者应该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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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创
  • 执业律所: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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